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2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5弄8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7月16日至133年7月15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7月2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2,390,000元、⑶110,000元,借款期間⑴、⑵筆借款均自93年7月21日起至113年7月21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依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法,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⑶自93年7月21日起至100年7月21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法,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利率為⑴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機動計息,其中借款人負擔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875,而差額則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8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⑵、⑶則均按貸放後24個月內,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0.82按日計付,第25個月起,加百分之1.5按日計算,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上開三筆借款均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未對上開借款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欠本金⑴1,805,832元、⑵2,086,066元、⑶60,389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份、借據及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影本各3份、土地登記電子謄本2份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3月28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12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東鎮│資源││1175│建│││108│全部││├──┼───┼────┼────┼────┼───────┼─┼──┼──┼──────┼──────┼───┤│002│新竹縣│竹東鎮│資源││0000-0000│水│││3│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12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0000○○○鎮○○○○段│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204.30│陽台、屋│24.42│平方公│全部│││││產街125│1175地號│鋼筋混凝│68.10│68.10│68.10││││頂突出物││尺││││││巷21號││土造,3│││││││、廣角窗││││││││││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