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9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
壹拾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若未繳納裁判費,起
訴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先位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
台幣(下除標明幣別者外,均同)103,240元本息,備位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3,227元本息,備位部分金額依起訴時
即民國106年1月3日美元兌換新台幣匯率31.88元計算,
應為102,877元(計算式:31.88×3227=102877,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因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主張之
數項標的間並有先、備位之選擇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較高之先位聲
明金額103,240元,並應徵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