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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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且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形式上已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蓋在全部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家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林家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3日│108年8月25日│108年7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942號│度毒偵字第1086號│度偵字第62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59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50號│109年度虎簡字第31號││實├───┼────────────┼────────────┼────────────┤│審│判決日│108年8月26日│108年12月27日│109年4月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59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50號│109年度虎簡字第31號││決├───┼────────────┼────────────┼────────────┤││確定日│108年9月16日│109年6月8日│109年5月6日│├─┴───┼────────────┼────────────┼────────────┤│是否得為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496號、執緝字第│度執字第1864號│度執字第1530號│││632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