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緝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194號、92年度偵字第3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陳國平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於9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有98年度訴字第1214號刑事卷宗所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4月3日 板檢慎義 97偵31194字第34691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文可考。本案繫屬本院後,被告業於102年7月14日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之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