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0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壹仟肆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204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曹│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274589│月容│7月02日起│││││3元│││││├──┼───┼─────┼──────┼──────┼───────┤│2│新臺幣│甲○○,曹│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169553│月容│7月02日起│││││7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曹│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4589│月容│8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曹│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553│月容│8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2044號)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87年8月1日邀同債務人曹月容為連帶借款人,向聲請人申請借款並借得新臺幣肆佰萬元正,立有借據壹紙為憑,約定借款期間從87年
8月1日起至112年8月1日止,每月依借據約定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4,按月攤還本息。
(二)緣債務人甲○○於民國87年8月1日邀同債務人曹月容為連帶借款人,向聲請人申請借款並借得新臺幣參佰萬元正,立有借據壹紙為憑,約定借款期間從87年
8月1日起至112年8月1日止,每月依借據約定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4,按月攤還本息。
(三)依貸款契約書一般約定條款約定書第4條、第5條之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遲延付息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遲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債務人繳款至99年7月1日止,即未依約按月繳納利息並償還本金,迄今計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4,441,430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
(四)為此狀請鈞院鑑核,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深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