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國字第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對被告國防部、國有財產局提起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國防部、國有財產局之機關所地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應補正原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到院:
㈠應補正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若為金錢,則應表明金額等等)。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
㈢補正就本件請求國家賠償之事實理由,有向國防部、國有財
產局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請求書面賠償協不成之證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