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73號上訴人辛○○被上訴人戊○○
丙○○甲○○乙○○丁○○己○○庚○○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訴字第5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5,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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