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陳素如 被告 吳瀚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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