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蘇品儒
被 告 佟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88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22日上午11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
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23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現金卡貸款使用,並簽立
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8.25%計算,按月
攤還,如有遲延履行則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
嗣後未依約還款,迄至94年7月5日止,共尚積欠中華商銀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其利息未償還;又中華商銀業於94
年12月30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翊豐公司),翊豐公司復於97年12月27日將該債權
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
貸款契約暨約定書、歷史帳務明細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公
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合計2,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