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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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329號
原 告 林嘉倩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奕成 發支付命令(10
6年度司促字第148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