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49號聲請人環安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孟旭 代理人 張予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表:99年度除字第5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兆豐銀行永康分行│99年5月31日│47,250元│BR0000000││││公司 鍾寬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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