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二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具保人因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淑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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