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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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О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本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由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判決(同年七月七日確定),惟受刑人所另犯之竊盜罪則係由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判決(同日確定),故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乃係臺灣高等法院,本件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受刑人之應執行之刑。本件綜據上述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之應執行之刑,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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