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桃簡第一四0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罪,前經本院桃園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一四00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確定。茲甲○○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復犯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三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0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