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號
原告丑○○訴訟代理人 陳楊螺 原告辛○○
午○○未○○辰○○地○○訴訟代理人 黃福彬 原告亥○○
天○○巳○○丙○○庚○○宙○○戊○○癸○○子○○宇○○壬○○被告卯○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亦即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是原告或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非適格,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應認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又為訴訟標的之權利,非數人共同不得行使者,須數人共同起訴,原告之適格,始無欠缺。
二、查本件租佃爭議事件,系爭桃園縣蘆竹鄉蘆外字第七六號三七五耕地租約登記簿載明出租人為甲○等十三人,承租人則為卯○。原告主張終止系爭耕地租約,請求返還耕地,訴訟標的為耕地租約,應由全體出租人為原告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惟本件原告前於桃園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解以已死亡之寅○○、甲○、申○○○、乙○、己○○、戌○○、丁○○、酉○○(下稱寅○○等八人)同列為申請人,經桃園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以經調解不成立移請本院處理視為起訴,該寅○○等八人因無當事人能力,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其餘原告即非由系爭租約之出租人或繼承人全體共同起訴,揆之前揭說明,應認原告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訴為無理由,依法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