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顧王枝
顧永鴻 被告 邱貞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14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