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銘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0060號),本院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並引用為附件。
二、按告訴人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案件有告訴經撤回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黃宗堯 告訴被告顏銘賢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
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