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廖偉丞 原告兼 廖天寶 法定代理人原告 余淑娟 被告 蕭志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訴字第15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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