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林綺雯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 律師被告 李金安
吉輪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茂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高如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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