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柯乃萍
郭綵玲 郭孟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銘富 被告 莊浚豪
李英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字第46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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