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355號聲請人 鍾烱菁 代理人 鍾瑞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9年度除字第23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000~89-NE-0000000│2│20,000│├──┼────────────┼──────────────┼───┼────┤│002│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89-ND-0000000│168│168,000│├──┼────────────┼──────────────┼───┼────┤│003│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89-ND-0000000│6│6,000│├──┼────────────┼──────────────┼───┼────┤│004│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89-ND-0000000│48│4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