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8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81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蒲元鳳
被   告  劉展誠 (原名 劉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4,200元及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104年
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暨自104年9月1日起清償之日
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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