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4年度虎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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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4號
原 告 林美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楊忠福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
,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