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98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1號(現羈押在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毓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6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內關於「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鄭吉雄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應更正為「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曾淑華、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簽名欄將「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曾淑華」誤載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鄭吉雄」,與判決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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