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22號上訴人戊○○送達代收人 洪錫欽 律師被上訴人丙○○
丁○○乙○○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2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至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4,093元,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