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75號原告甲○○
丙○○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熊賢棋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