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55號聲請人丙○○被告甲○○
18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孫靜芳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55號聲請人丙○○被告甲○○
18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