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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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三二九號
聲請人禾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詹慧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二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碧華~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二四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台北分│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貳萬貳仟壹佰伍拾│AK一二二四八六││││司 許吉欽 │行││伍元│四││├─┼─────────┼─────────┼───────────┼────────┼────────┼──┤│2│歐億股份有限公司任│第一銀行民權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貳萬陸仟柒佰柒拾│MA二二八三八五││││ 宇成 │││伍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