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23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
偵字第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未遂,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增載如下:被告前於民國96
年間曾因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1026號簡易判決
處刑,處拘役40日確定,嗣於96年1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竟不知悔改,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
高30倍)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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