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原告 余春枝 被告 陳忠益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7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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