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活期存款及其利息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謝弘政 被告星展(台灣)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活期存款及其利息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2,993元(原告起訴時係以美金計價,再以臺灣銀行公告之103年11月24日即原告起訴日之美金換算為新臺幣之匯率計算【計算式:491
9.06美元×31.102(匯率)=152,99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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