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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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陳春水 訴訟代理人 陳其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泉金 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記載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參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