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張木水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