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沙小字第3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 告 張書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零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柒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