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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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8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鈺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錦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錦順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10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