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 塗銷地 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98號原告 郭俊銘
郭金鳳 柳順辛 郭旻榮 郭長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註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