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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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84號上訴人 陳民康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