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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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告 巫吳美女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右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零叁佰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零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零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零貳元,尚欠新台幣貳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金灶不得抗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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