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一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法官劉為丕法官杭起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