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2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二樓之三,居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十樓之一B5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號,居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十樓之一B5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社頭鄉新厝村潘厝橫巷六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柒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2樓之3,居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10樓之1B5棟)之獨生女,甲○○○之配偶即聲請人之父 張維壯 已殁。因甲○○○罹患精神分裂症,長期住院,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又聲請人為甲○○○之獨生女,長期以來均由聲請人為其處理一切事務,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再丙○○係甲○○○之妹妹,願意參與及協助甲○○○財產事務之處理,請求指定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係甲○○○之獨生女,甲○○○之配偶即聲請人之父張維壯已殁,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2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為宣告甲○○○為監護宣告之人之聲請人資格,自無欠缺。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身心障礙手冊1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永康榮民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為憑,本院審驗甲○○○之精神狀況,並依職權函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永康榮民醫院指派該院精神科譚宏斌醫師協助鑑定甲○○○之精神狀態,鑑定人譚宏斌醫師參與甲○○○之精神狀態鑑定,認: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指甲○○○)對問話無法切題回答,洗澡必須靠他人協助,下肢略無力,個人衛生須他人完全協助,到處吐痰,自語傻笑。精神檢查方面:個案之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之定向感、記憶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她會自言自語及傻笑。這是一個精神分裂症合併中度智能不足的個案,個案自我照顧能力呈明顯不足,精神狀態應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可為監護宣告,有監定書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乙○○(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號,居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10樓之1B5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獨生女,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且經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監護人,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說明書、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紀錄、親屬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甲○○○,長期以來均由聲請人為其處理一切事務等情,認由聲請人乙○○擔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乙○○為監護人;另丙○○(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社頭鄉新厝村潘厝橫巷六號)係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妹妹,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憑,其願意參與及協助甲○○○財產事務之處理,並經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說明書、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紀錄、親屬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第95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