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保險字第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保險字第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八十九年保險字第八四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一、主旨:請代為透過國際刑事警察組織,向馬來西亞吉隆坡旅遊警察局,調閱中華民國籍男子,姓名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西元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凌晨零時十五分左右,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被歹徒行搶後砍斷左手肘後,至GenealHospitalKaualaLumpur(中文名稱:中央醫院),由主治醫師Dr.V.Pathmanathan為甲○○進行接合手術時,因甲○○拒絕進行接合手術,由主治醫師Dr.V.Pathmanathan所拍攝之錄影帶。
二、說明:
(一)本院審理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八四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係原告甲○○有調閱上開錄影帶之必要。
(二)我國籍男子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西元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凌晨零時十五分左右,在馬來西亞吉隆坡商務洽公時,被歹徒行搶後砍斷左手肘後,至GenealHospitalKaualaLumpur(中文名稱:中央醫院),由主治醫師Dr.V.Pathmanathan為甲○○進行接合手術時,因甲○○拒絕進行接合手術,主治醫師Dr.V.Pathmanathan為避免事後發生醫療糾紛,於甲○○拒絕進行接合手術時,當場拍攝有錄影帶一卷,本院審理本件,有調閱該錄影帶之必要。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九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