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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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原告台南縣下營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馮朝興 送達代收人 林玉梅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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