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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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О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宜祥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