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3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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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9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德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乙○○右當事人間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不符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行政法院欄內之記載: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陳雅香」應更正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清光法官陳雅香」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行政法院欄內誤載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陳雅香」應更正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清光法官陳雅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清光法官陳雅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