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418號聲請人 楊玉華 相對人 陳威銘 相對人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柏儒 人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於如主文第1項所示範圍,合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附表編號一所示本票自民國111年2月11日起至到期日前一日止之利息亦准許強制執行部分,因系爭本票載有到期日,且又無另約定自發票日起算利息,則本票之利息即應自到期日起算,逾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11年度票字第00041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111年2月7日200,000元111年2月15日111年2月15日WG0000000002111年2月7日1,000,000元111年2月15日111年2月15日TH3507003111年2月7日631,000元111年2月28日111年2月28日WG0000000004110年7月8日1,000,000元111年3月17日111年3月17日005110年7月8日1,000,000元111年3月17日111年3月17日006110年7月8日1,000,000元111年3月17日111年3月17日007110年7月8日1,000,000元111年3月17日111年3月17日008110年7月8日1,000,000元111年3月17日111年3月17日009110年7月8日902,000元111年3月17日111年3月17日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