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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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11年度金訴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時捷選任辯護人路春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78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魏瑞紅書記官呂苗澂通譯潘子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時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時捷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應知悉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詐欺犯罪密切相關,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使用為從事詐欺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竟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前某日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東二重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寫有晶片密碼之紙條,以不詳方式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作為詐騙不特定人匯款及取得贓款、掩飾犯行之人頭帳戶。嗣不詳詐騙集團取得上開金融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進行詐騙,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張時捷提供之上開金融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書記官呂苗澂
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呂苗澂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集團詐欺方式告訴人匯款時間、方式及金額匯款帳戶1 陳滿圓 於110年8月21日12時36分許,假冒陳滿圓外甥媳之名義,以撥打電話及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陳滿圓佯稱:缺錢投資,需要借款云云。於110年8月23日12時34分許,臨櫃匯款5萬元。上開兆豐銀行帳戶2 張言幸 於110年8月21日20時28分許,假冒張言幸友人之名義,以撥打電話及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張言幸佯稱:支票到期無法周轉,急需用錢云云。於110年8月23日12時49分許,臨櫃匯款6萬元。上開兆豐銀行帳戶3 涂雅雯 於110年8月23日時16分15許、16時25分許,撥打電話予涂雅雯,自稱為唐氏症基金會及銀行客服人員,並佯稱:涂雅雯之前捐款因基金會人員操作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轉帳云云。(1)於110年8月23日16時30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7元。(2)於110年8月23日16時30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6元。上開郵局帳戶4 劉健民 於110年8月21日14時30分許,假冒劉健民外甥之名義,以撥打電話及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劉健民佯稱:需要幫助借款云云。於110年8月24日13時10分許,臨櫃匯款7萬元。上開兆豐銀行帳戶5 沈文河 於110年8月22日某時許,假冒沈文河姪子之名義,以撥打電話及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沈文河佯稱:因積欠他人債務,需要借款還錢云云。於110年8月24日13時58分許,臨櫃匯款6萬元。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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