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小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產財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損害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捌萬肆仟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起,另其中參仟零柒拾貳元自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之日止,均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一)、自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無權佔用國有○○○鎮○○段○○○號土地面積共九十七平方公尺建屋使
用,原應給付原告損害金新台幣(下同)九萬九千五百十二元(原告誤載為九萬
九千八百七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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