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6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6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審訴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昱欣
黃美惠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70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毓華書記官楊嘉惠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昱欣共同犯圖利 容留 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壹至伍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美惠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壹至伍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昱欣、黃美惠分別係址設新竹市○○路○段○○○號「秘密時尚會館」之負責人、帶班經理。黃昱欣、黃美惠竟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4年5月中旬至同年7月16日,在上址共同容留成年女子 黃淑惠林慧菁 替不特定男客提供脫衣陪酒之猥褻服務,於該店稱為「制服小姐」,每100分鐘收取新臺幣(下同)3,500元,店內小姐每月僅領底薪及每位客人抽取30
0元分紅,其餘營利均歸酒店所有,以此方式牟利,黃昱欣因而獲利20萬元之收入、黃美惠則獲利6萬元之收入。嗣於
104年7月16日晚間10時許,由警員 王新弘楊國鈞 、張永昇喬裝酒客前往消費,黃淑惠、林慧菁於上址8樓C5包廂內,提供脫衣陪酒之猥褻服務,經喬裝酒客之警員見時機成熟旋表達身分而當場查獲。並扣得經理小姐7月份節數表1本、7月份排檯表13張、簽帳簿1本、刷卡簿1本及帳冊1本等物。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等事項,業已修正、增訂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等條文,並於10
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
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及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必要、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黃昱欣從事上開行為約2至3個月,收入約20萬元,惟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黃美惠以每月約3萬元之薪資代價從事上開行為,但期間因憂鬱症發作,工作時間未逾半年,復衡量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尚有1名在學子女賴其撫育等情,故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經本院審酌前揭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為免因全額沒收犯罪所得對被告2人維持基本生活條件產生困頓,而有過苛之虞,爰分別酌減沒收犯罪所得之金額,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瑞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楊嘉惠
法官李毓華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扣案物│├───┼──────────────┤│壹│經理小姐七月份節數表壹本│├───┼──────────────┤│貳│七月份排檯表拾參張│├───┼──────────────┤│參│簽帳簿壹本│├───┼──────────────┤│肆│刷卡簿壹本│├───┼──────────────┤│伍│帳冊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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