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 陸佰 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