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玖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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